加纳的采矿业

法律监管

作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文书,有关加纳采矿的法律值得注意。因此,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的 1992 年《宪法》在第 268 条中规定,与授予开采加纳任何矿产、水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或特许权有关的所有交易、合同或承诺均须由议会批准。

与此问题相关的主要立法包括:

  • 2006 年《矿产和采矿法》。加纳矿产和采矿监管的主要法律和监管框架。
  • 2015 年《矿产和采矿法(修正案)》,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和小规模采矿等领域对 2006 年法案进行了修订。
  • 1993 年《矿产委员会法》,该法设立了矿产委员会,作为矿业部门的一个机构,负责规范加纳矿产的管理和利用。
  • 2009 年《底土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许可证持有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做出了规定。
  • 2012 年《底土和采矿条例》。这是一份为加纳采矿业提供指导方针的文件,涉及加纳的人员配备、矿产利用、矿产权和勘探权等事项。
  • 2012 年 加纳采矿和爆炸物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采矿业中爆炸物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 2012 年《底土与采矿(许可)条例》规定了加纳采矿许可证的获取、维护和转让程序。
  • 2012 年矿业与矿物(健康、安全与技术)条例》规定了矿业部门的安全、健康和技术操作参数。
  • 2012 年 采矿和矿物(支持服务)条例》。管理为采矿业提供支持服务的组织的法规。
  • 2016 年《矿产开发基金法》,为矿业开发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 1994 年《环境保护法》
  • 1999 年《环境评估条例》,规定了在加纳获得和维持环境许可证的程序。
  • 2015 年 《所得税法》规定了加纳采矿活动的税收。

就该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而言,矿产委员会是监督加纳采矿法的主要监管机构。该委员会负责受理加纳采矿许可证的申请。

另一个主要监管机构是环境保护局(EPA),它是所有影响环境的活动的监管机构。EPA 有权颁发环境许可证。因此,采矿业的每家企业都必须在加纳 EPA 注册并获得环境许可证,才能继续经营。

在加纳进行勘察、勘探和采矿作业的权利

在加纳,获得勘探许可证后,许可证持有者或其授权人就拥有了在指定勘探区域内进行许可证允许的矿物开采以及进行其他辅助或附带活动的专属权利。

为此,持证人或其授权人可在勘察区内搭建营地或临时建筑。但必须注意的是,被许可人不得在该州内从事钻探或挖掘活动。在加纳获得勘探许可证后,许可证持有者也有权进入与许可证相关的土地:

  • 有权开采已颁发许可证的矿物;
  • 为勘探目的钻孔和进行必要的挖掘;
  • 建造勘探活动所需的营地和临时建筑物;
  • 进行勘探所需的其他辅助或附带活动。

在加纳获得矿产许可证后,许可证持有者及其授权人员也可进入相关地区:

  • 在加纳开采所获许可证规定的矿物;
  • 为开采、运输、选矿、加工、处理、熔炼或提炼在采矿作业过程中回收的上述矿产而架设设备、厂房和结构;
  • 按照许可证持有者批准的营销计划开采和处置上述矿物;
  • 处置或处理矿物、废料(经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
  • 开展其他附带或辅助活动。

授予在加纳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权利

石油与加纳管辖范围内以自然状态存在的所有矿产一样,是国家的财产,由代表人民的总统掌管。

除加纳国家石油公司(GNPK)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从事石油勘探、开发或生产活动,除非根据石油合同条款,合同双方为计划从事该活动的个人、国家以及 GNPK。计划在加纳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承包商只能在授权区域内进行石油作业和工程。 请注意,其权利的行使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相关法律应对此做出规定。然而,迄今为止,还没有具体的法案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承包者还有权根据签订的合同出口石油。然而,在出现影响国家能源供应的紧急情况时,加纳政府可要求承包者按现行市场价格出售所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原油。

此外,根据适用法律,本石油协议 (PA) 还赋予承包商以下权利:

  • 在加纳成立矿业公司并任命必要的管理代表;
  • 使用公共土地安装和运行海岸基地、码头、港口和相关设施、从矿山到码头的管道和输送设施、营地和其他住宿设施;
  • 获得执照和许可证,以安装和运行采矿作业所需的必要通讯和运输设施;
  • 招聘外国技术雇员;
  • 为员工提供住宿,包括个人用品的进口;
  • 聘请分包商,包括外国和本国顾问,开展石油业务,分包商享有与承包商相同的权利。

本土化要求

小规模采矿专为加纳公民保留,因此并非人人都能获得加纳的小规模采矿许可证。限制性许可证,包括勘探和开采工业矿物的许可证,也主要颁发给加纳国民。

不过,只要拟议的采矿投资额达到或超过 1 千万美元,外国人就可以申请加纳工业矿物的采矿权。 2013 年《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规定,加纳允许外国参与的所有企业(包括采矿业)都必须在 GIPC 注册。

对于交易的资本要求也有特殊规定。当外国公民与加纳公民建立合资企业时,外国合伙人必须至少向公司投资 20 万美元,加纳合伙人必须至少拥有合资企业 10%的股权。如果企业为外国人全资所有,该人必须以现金或资本货物形式投入至少 50 万美元的外国资本。

采矿项目中的国家股权

如果矿产开采权归加纳政府所有,加纳政府将有权获得在加纳采矿的权利和义务中 10%的永久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因素并不妨碍政府在与业主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采矿业务中获得任何其他利益。政府也可以书面通知矿业公司,让共和国无偿获得该公司的特殊权益。

特别权益是由政府和公司本身共同商定的一个独立的股份类别和权利组合。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特别股享有以下权利:

  • 股份为优先股,无表决权,但其持有人有权出席公司董事大会或公司特定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并发言;
  • 股份只能向总统、部长或总统或部长授权的其他人发行、持有或转让;
  • 股份不赋予收取股息、利润或公司资产或在公司清算时收回资产的权利。

政府还对加纳境内开采的所有矿产拥有优先购买权,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这些矿产的加工产品。

对加纳矿产出口的限制

从加纳出口矿产品的权利不需要许可证,销售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也不需要许可证。另一方面,将毛坯钻石运入或运出加纳则需要遵守既定的规则和条例,必须符合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

权利的剥夺

请注意,未经加纳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让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现加纳的采矿权。

利用地球表面勘探或开采矿物的权利

加纳的采矿权持有人有权在获得采矿租约后 30 天内指定租约区内的一个区域为采矿区。 在采取这一行动之前,必须获得矿产委员会的批准,并通知与该区域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最多支付赔偿金)。打算在加纳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人,在采矿租赁期间,可以不时改变指定为采矿区的区域边界,但必须获得矿产委员会的批准,并通知该区域的利益相关者。

请注意,采矿区内的土地所有者保留在土地表面放牧或耕种的权利,但放牧或耕种不得干扰该区域矿权所有者的采矿作业。

但是,如果持证人向矿区外但在租赁区域内的受影响人员或申请人支付赔偿,则未经持证人同意,该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不得保留放牧、耕种土地或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利。

加纳勘探和采矿公司税收特别规则

一般来说,矿业公司需缴纳一般公司税。但是,如果您计划在加纳注册成立一家矿业公司,您可以享受以下豁免:

  • 免除矿业活动所需的资本货物、机械、设备和部件的进口关税;
  • 外国专业人员授权人数的移民配额。

政府还通过提供一份稳定协议,对那些计划在加纳开采矿产的人进行追捕,根据该协议,政府将保证被许可人在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 15 年的时间内不会受到后续开发的不利影响:

  • 支付与进口加纳采矿作业所需设备有关的关税或其他税费的数额和程序;
  • 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征税和其他税款的支付水平和程序;
  • 有关外汇管制、资本转移和红利的规定。

稳定协议须经国家议会批准。

版权费

迄今为止,加纳的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就其采矿活动产生的矿物向国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由国家确定。目前,根据 2010 年《矿产和采矿法》第 1 条,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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