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迁册至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是一种合法机制,可在不终止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将法人实体从最初注册司法辖区迁移至 AIFC。该程序确保公司所有核心公司属性的延续,包括组织法律形式、资产、负债及现行合同,同时公司开始受 AIFC 法律及监管规范的管辖。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仲裁机构以及独立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AFSA),从而提供高度的法律保护,并积极提升投资界和金融机构的信任水平。完成迁册的公司可在 AIFC 享受简化的行政程序及税务优化机会。
将公司迁册至 AIFC 属于多阶段程序,需要原注册司法辖区与接收司法辖区的协同参与。申请人需证明具备履行义务的充足财务资源、不存在破产迹象,并符合 AIFC 监管机构 AFSA 设定的全部要求。其重要特征在于:迁册后的法人实体将完整保留其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债务及合同义务,从而确保业务连续性并最大限度降低合作方风险。
迁册 vs 迁移:公司迁册与资产转移的区别
迁移是指将法人实体的实体办公地点、生产设施或其他有形资产从一个司法辖区转移至另一个司法辖区。在实践中,该程序通常伴随在原司法辖区终止或缩减经营活动,因此可能需要清算原注册法人实体,并将其资产随后转移至其他国家。同时,还需将员工转入新的公司架构,以维持管理和运营职能。
将公司迁册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re-domiciliation)则在所有关键经营要素上确保法律继承性,包括组织法律形式、公司治理体系、资产结构,以及现行合同和其他义务。与清算并设立新公司不同,AIFC 迁册允许完整保留法律连续性——公司历史不被中断,既有合同持续有效,许可证、批文、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以及对交易对手和国家机关的义务均得以保留。
与此同时,迁册过程亦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需要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同时,还必须向不支持迁册决定的股东或参与人(例如投反对票的少数股东)提供相应保障。此外,迁册亦影响国家的财政利益,因为公司转移至其他司法辖区将导致原国家失去纳税主体。
将公司迁册至 AIFC 的原因
迁册至 AIFC 的重要动因之一在于税务及运营规划。AIFC 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对特定类别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及股息相关税费,并为面向国际市场的公司设有税收激励措施。此外,AIFC 允许根据国际金融机构认可的标准开立银行账户并以主要国际货币进行结算。对于控股结构公司而言,这带来显著优势:资产管理更加简化,税务及法律负担优化,从而降低运营成本。
在 AIFC(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公司迁册基于普通法原则进行监管,确保法律制度及权利保护机制的稳定性。AIFC 对成员公司的外籍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简化的工作签证制度,工作签证期限最长可达五年。同时,AIFC 成员公司有权直接聘用外国专业人士,无需额外取得本地移民机关的许可,大幅简化国际招聘流程。
迁册至 AIFC 还使公司能够使用现成的办公解决方案、行政支持,并合法聘用享有阿斯塔纳居留权的国际专业人士。对于金融及咨询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可直接接入国际资本市场,同时更容易符合 KYC/AML 标准及金融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灵活性同样是重要因素。迁册允许企业调整资本结构、设立不同类别股份,并引入保护少数股东的机制(如拖带权和跟随权),从而简化涉及复杂金融交易、国际项目或长期投资的公司管理。此外,能够保留完整的法律历史及既有合同,也使迁册在降低商誉损失或合同违约风险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 无需对现有公司进行清算;
- 在保留现行合同及财产权的前提下,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完全法律继承;
- 有权延续从事受监管活动所需的许可证;
- 无需进行资本或资金回流及再资本化;
- 通过 AIFC 独立司法机构保障业务安全;
- 可通过 AFSA 在线完成注册及迁册。
将公司迁册至 AIFC 使其能够融入欧亚经济联盟(EAEU)及中亚国家的新兴市场。迁册后的公司可与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的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并依据 EAEU 协议享受货物、服务及资本自由流动的优惠条件。AIFC 法人实体的存在亦有助于与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及土库曼斯坦开展业务,为设立合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贸易及金融服务提供便利。此外,迁册至 AIFC 还为进入哈萨克斯坦证券市场创造条件。关于企业迁册时可选择的主要组织法律形式及其适用领域,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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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律形式 |
主要目标及适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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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Company (Ltd) |
用于整合哈萨克斯坦有限责任公司及境外法人实体的公司权利,实施 IT 及科技项目,以及在履行跨境合同和国际商业关系过程中开展运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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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
用于由两名或以上参与方设立联合项目及合伙结构,通过合同约定分配管理职能、责任及财务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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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
用于单独持有特定资产或负债,进行并购交易(M&A)结构设计,以及发行和管理包括代币化产品和债务工具在内的金融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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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 Company |
用于吸引、管理和投资第三方资本,包括设立在 AFSA 许可制度下运作的基金及管理公司 |
公司迁册至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流程特点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被定位为区域内的重要金融中心之一,其设立旨在吸引国际资本。AIFC 的运行依托于特殊的法律与制度性框架,该框架旨在为商业活动营造具备竞争力的环境。AIFC 的成立源于对金融行业及相关市场进行系统性发展的客观需求。
具体而言,中心的业务重点在于拓展与全球资本市场体系相融合的证券市场,发展保险与银行业板块,并推动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同时,AIFC 对伊斯兰金融工具、数字资产、金融科技给予特别关注,并致力于加强金融及相关服务领域的专业与专家基础。
在 AIFC 进行公司迁册,是指在不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及业务连续性的前提下,变更注册管辖权并适用新的公司法规范的程序。该程序的显著特点在于,无需在原注册管辖区对公司进行清算,从而得以保留法律继承性、公司历史以及既有义务。
AIFC 公司迁册程序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 并非所有国家的立法均允许公司迁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因此在启动程序前,有必要进行法律可行性审查,以确认迁册的合法性。
- 在提交申请时,公司并不总是已具备可用于确认 AIFC 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因此在实务中通常允许使用替代性文件,例如房东出具的保证函、预先协议或意向备忘录。
- 公司注册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权要求补充其认为作出决定所必需的其他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期人力资源规划及集团财务模型。
- AIFC 的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固定的审理期限,因此程序持续时间具有一定弹性;但在文件齐备且原注册国不存在监管限制的情况下,实践中整体审理周期通常约为六至七个月。
- 活动延续证书的签发日期可能需要额外协调时间,因为不同司法管辖区在终止活动及迁册程序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境外司法辖区的顾问与 AIFC 注册官之间的协调通常采取个案方式进行。
AIFC 公司迁册的监管依据为《AIFC 公司条例》。外国法人在其原始注册地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有权向 AIFC 注册官申请在 AIFC 继续其经营活动。是否准予继续经营,由注册官根据所提交文件及其是否符合 AIFC 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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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FC 迁册流程
AIFC 的公司迁册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 Pre-Application —— 包括所需文件的收集与准备,以及与 AIFC 注册官的初步沟通和初步审查。
- Application —— 指迁册程序的正式实施阶段,包括提交最终文件、在 AIFC 完成注册以及办理所有相关的法律手续。
外国公司迁册至 AIFC 的申请需随附以下文件:
- 经外国法人负责人或公司秘书认证的《活动延续章程》(Articles of Continuation)副本;
- 经原注册管辖区指定机关认证的现行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 关于公司初始注册的法律意见书,确认该外国法人具备依据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能力;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副本;
- 由原注册国签发的良好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副本;
- 如公司曾受原注册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则需提交该主管机关出具的确认文件;
- 董事会成员出具的关于公司财务稳健性及不存在诉讼索赔的声明;
- 缴费凭证(费用为 3000 美元)。
所有材料须以英文提交;如原始文件为其他语言,则需按照 AIFC 注册官标准提供经认证的英文译本。在公司迁册至 AIFC 的过程中,注册官将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与申请公司的关键人员进行单独面谈,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拥有战略决策权的人员。面谈的目的在于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 AIFC 的既定要求,评估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并确认所提交文件及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基于初步审查结果并在注册官作出肯定结论后,公司将获得正式同意,将业务迁入 AIFC,并可启动第二阶段程序(Application)。
若拟迁册公司的业务根据 AIFC 一般规则被认定为受监管活动,公司还需事先取得 AFSA 的原则性批准(In-Principle Approval)。为此,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一整套有效的内部合规与监管文件;
- 公司内须设有经 AFSA 批准的关键控制及管理人员,并任命反洗钱(AML)负责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期准备工作还包括确定位于中心范围内的注册地址,以及任命董事会成员和唯一执行机构负责人。若公司负责人并非相关国家公民,则在启动 AIFC 迁册程序前,应为其取得个人识别号码,该号码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或通过该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如最终决定为肯定,将签发活动延续证书。
在不丧失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变更注册管辖权
根据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规的规定,完成迁册程序的公司将以同一法律主体身份继续存在,而不存在法律继承问题。该公司保留其所有资产与权利(包括非财产权利),以及在迁册前已承担的全部义务、限制和债务。此外,公司迁册至 AIFC 不影响其诉讼地位——公司仍为在变更注册地之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启动的所有司法和仲裁程序的当事方。
完成迁址后,需要更新合同关系中涉及公司企业信息的变更,包括注册地址、注册号及其他识别信息。若迁址公司承担控股结构职能且为其他法人实体的参与者(股东),则需相应修改股东信息。
对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法人,上述变更应依照有关法人国家登记的法律程序进行,且无需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哈萨克斯坦公司最高管理机构的决议及活动延续证书)的前提下即可完成。
AIFC 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义务中选择适用法律;一经选择,该法律即对所有主体具有约束力。由居民及非居民股东参与并适用英国法的股东协议,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力,且其实体性条款不受影响。但仍需作出技术性修改,以反映迁册公司更新后的地址及注册信息。
作为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参与者注册的法人,须持续履行向公司注册官披露信息的义务。公司应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任何涉及国家登记册所载信息变更的事项。
AIFC 迁册的法律支持:为何应当委托专业人士
公司迁册至 AIFC 是一项复杂的法律与公司治理程序,属于对公司法律地位、税负水平、金融及监管优势获取能力,以及投资者与交易对手认知均产生直接影响的战略决策。法律论证不足、公司结构设计错误或文件准备不当,均可能导致重大风险——从监管机构拒绝申请,直至丧失特殊制度与优惠待遇,甚至产生额外的监管义务。
结论
当前,投资者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尤其是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兴趣呈现持续增长趋势。该趋势在地缘政治格局转型及企业结构性重组加速的背景下尤为明显。尽管现行国家立法并未普遍设立公司迁册机制,但 AIFC 的法律制度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赋予法人迁册的可能性。
将公司迁至 AIFC,意味着在不中止公司存在、亦不设立新公司的情况下,变更法人注册国家并适用新的法律秩序。公司在此过程中保留其法律主体资格、公司历史、资产以及合同和其他义务。AIFC 的迁册法律监管体系基于英国普通法原则,为参与主体提供国际认可的法律环境,并保障业务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