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的采矿业由《采矿法》来监管(9月23日第31/11号法律)。
对安哥拉采矿业的监督由政府机构来实施,这些授权机构分别是:
- 矿产资源和石油部,ENDIAMA(安哥拉国家钻石公司);
- (安哥拉国家钻石贸易公司);
- FERRANGOL(安哥拉国家钢铁公司,从事贵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以及钢铁生产原材料等任何其他矿物的确认、勘探、研究、评估、转化和商业化);
- 黄金市场监管机构。
在安哥拉获得采矿许可证
在安哥拉,采矿许可是通过公开招标或专项申请来获得的,该国《采矿法》的第90、91、92和第93条规定了采矿权持有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矿权给予的法律保障分别是:
- 受理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按照顺序登记和受理采矿权的申请;
- 采矿权的申请应该按照规定于与公布;
- 在安哥拉勘探期间的开采活动不受限制,但有《采矿法》标准要求的和另有补充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 采矿权可以按照《采矿法》的规定进行转让;
- 政府为开展采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尊重采矿活动的权利;
- 根据《采矿法》和安哥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细则和程序,采矿权持有方有权自由处置和出售矿品。
根据安哥拉9月15日第174/15号总统令,在完成国家地质测绘计划(PLANAGEO)之前,暂时停止授予新的采矿权。国家地质测绘计划(PLANAGEO)包括针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开采进行地质研究,旨在规划和完善安哥拉的地质活动。
尽管如此,对安哥拉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技术、效益和财政上都是稳定的,例如:
- 作业规模较大的勘探或开采项目;
- 安哥拉的长期开采项目;
- 涉及大额投资的项目;
- 涉及国有企业的项目不受暂停限制。
- 从监管机构获得特许地区的地质/矿产资讯,或向主管机构和采矿许可专家进行咨询;
- 与行政主管部门对接,依法在实地展开采矿作业并获得通行权;
- 在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前提下,利用特许地区未被任何其他采矿实体使用或覆盖的现有地表水和地下水;
- 建设和部署展开勘探/开采作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
- 依据现行法律和监管条件,使用配给土地来建设采矿建筑和使用设备;
- 根据批准的开采计划和时间表,并在开展作业所计划的范围内,改变特许开采区的生态环境;
- 在安哥拉遵照批准过的开采计划进行勘探和采矿活动,除了遵守法律标准、特许权合同或监管机构的规定限制之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 依法在安哥拉运输、提取和开采矿产;
- 依法销售和处置开采的矿物;
- 根据法律或特许权协议,对因任何限制行为给采矿权持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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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的油气开采
安哥拉的国家领土、内水、领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蕴藏的石油是安哥拉国家公共财产的组成部分。
根据11月12日第10/04号法律(石油法)的规定,安哥拉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开采权被授予安哥拉国家石油公司(SONANGOL), 它是国家特许公司,也是上市公司。
根据 11 月 12 日第 10/04 号法律(石油法)的规定,授予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权是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或生产,在安哥拉,只有获得油气开采许可证,才能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作业。安哥拉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由矿产资源和石油部签发,政府对授予的开采权负责。
安哥拉石油/天然气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特许权的有效期通过特许法令来制定;尽管如此,无论是许可证还是特许权,有效期都可以应许可持有方或国家特许权公司的要求来延期,这种延期须要经过石油部在核实申请依据并证明被许可人或国家特许公司完全履行其义务之后予以批准。
任何希望在安哥拉领土开展石油业务的公司,如果实际经营活动超出了许可证的授权范围,就只能遵守以下条件与国家特许公司一起开展石油业务:
- 在事先获得政府准许的前提下,国家特许公司可以与安哥拉或外国具有足够实力、技术专长和财政资源的企业合作;
- 联合运营准许采取以下形式:(a) 集团公司;(b) 联合体;(c) 产量分成合同。
最后,按照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监管框架,这类资源的开采活动主要受《石油法》的管辖,并可适用于采矿许可证或石油特许权的发放;另一方面,其他矿产的开采活动是受《采矿法》的管辖,开采权只能遵循特许权规范进行合法转让。
采矿项目对本地持股的要求
安哥拉公司必须遵守若干旨在发展工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安哥拉国民教育程度的地方法规。安哥拉本地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市场上的矿品交易和服务,本地持股政策旨在促进安哥拉的就业、维护安哥拉国民的企业所有权,以及促进安哥拉工业、生产和服务的发展。
- 公司承诺保持30%的外籍与70%的安哥拉雇员的比例;
- 要求采矿和石油公司只从安哥拉公司采购某些产品和服务;
- 对外国投资者在安哥拉注册或收购公司有条件限制。
投资安哥拉的采矿业
投资该国采矿业的主要类型:
- 普通形式的投资;
- 投资战略型矿业;
- 个体经营投资。
一般情况下,采矿权的持有方必须要与安哥拉政府签订投资协议。
这类矿业投资协议应该由矿产资源部来批准,如果投资金额等于或超过2500万美元,则应由安哥拉的国家行政官来批准。
安哥拉的矿产品出口
在安哥拉出口矿产品,须要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和海关的准许;从安哥拉出口的所有矿产品都须要持有主管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此外,遵守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KPCS)通过的内部规则,也适用于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
安哥拉采矿权的转让
在安哥拉,采矿权可以转让,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被强制执行;采矿权的转让必须遵守该国《采矿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其中包括事先获得主管机构的准许。在持有人破产的情况下,采矿权不会被终止,但是可以依法转让给出价最高的债权人,转让采矿权需要纳税,但对持有勘探权或采矿权的公司控股权的限制或处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
安哥拉的矿产开采税
所有在安哥拉以及国外(在安哥拉征税权的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的本地和外国实体,都必须遵守《采矿法》中规定的特别税制,他们需要缴纳的税项有:
- 所得税(现行税率为 25%)、特许权使用费;
- 土地税;
- 手工生产税;
- 适用于实体开展其他活动的税收。
在关税方面规定有某些豁免条款和相关条件,尤其是针对那些与采矿作业相关的各种设备;被开采出来的矿品可由所有人直接或间接出口,无需缴纳任何额外的关税。
YB Case 的英国团队能够随时为您在安哥拉从事矿业生产的项目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