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法律依据的步骤,能够为资本的有效结构化、财务流动的优化以及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的扩展提供重要机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其宏观经济稳定、法律基础设施不断发展、税收政策宽松等特点,为投资机构的注册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投资基金将有助于高效融入跨国金融流动。
目前,哈萨克斯坦立法者面临的关键任务之一是促进经济增长,其中很大一部分直接取决于优质的投资政策架构。为此,正在推进一系列系统性改革,旨在完善投资战略实施机制,提高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这些措施涵盖了广泛的法律和经济举措,旨在为投资活动创造高效透明的基础设施,从而不仅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提升哈萨克斯坦在全球舞台上的竞争力。特别关注的是制定并实施有关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监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哈萨克斯坦的宏观经济概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萨克斯坦”)在中亚地区经济中占据领先地位,且其经济保持稳定增长,为营造稳定的投资环境创造了条件。哈萨克斯坦提供了一系列经济与法律机制,旨在吸引外国投资进入多个行业。根据预测,到2029年,哈萨克斯坦的经济潜力将增长至3870亿美元,预计到2050年将达到9000亿美元。这一增长动态表明,哈萨克斯坦在吸引资本和发展商业方面具有战略潜力,经济结构的稳定性成为面向长期投资者的重要因素。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银行存款和不动产仍被视为优先且易于获取的个人资本投资工具,特别是针对尚未获得合格投资者地位的人士。这些工具因其高度的法律保障、明确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收益的稳定性,传统上被用于私人资本的保存和增值。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证券市场经历了显著增长,这归功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监管机制的改进以及市场参与者机会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散户投资者开始积极参与证券投资,这主要是由于资本多元化需求增加、金融工具获取便利及金融素养水平提高。由此,市场参与者能够显著扩展投资决策的范围,从而在经济增长态势下实现更具盈利性的资金配置。
什么是投资基金及其设立意义
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是一种专门设立的结构,旨在吸引众多参与者的资金并进行集体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与各种投资标的之间的中介机构运作,将筹集到的资本用于多样化资产的投资,从而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份额,获得按比例分享投资收益与亏损的权利。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投资基金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合理分配资产于多种金融工具,实现参与者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从而提升投资管理效率并提高回报率。随着一系列旨在优化投资环境的立法修正案的通过,投资基金在哈萨克斯坦得到了广泛发展。核心变化是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法》的更新,该法最初于1997年制定,并2004 年,对该法规进行了重大修订,使其符合市场经济的现实,这有助于改善哈萨克斯坦投资活动的法律监管,为吸引资本创造更具吸引力的条件。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使哈萨克斯坦能够刺激并拓展外国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提供的多元化金融工具的访问渠道。因此,哈萨克斯坦成为重要的投资中心,增强了对国家金融体系的信任,并促进了国家融入全球金融市场。
第三,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基金有助于优化进行证券交易时产生的运营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高整体投资活动的效率。这种方法不仅能够高效管理资本,还能最大限度地利用金融市场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基金主要参与方:
- 创始人(发起人)。负责发起基金设立,制定投资战略,吸引首批投资者并确定基金运作的主要条件。
- 管理公司。为了合法进行集体投资管理活动,管理公司必须依据现行法律获得相应许可证。其职责包括执行投资决策、依据已批准战略构建资产组合、分析市场趋势及预测金融工具动态。
- 行政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包括账务管理、计算净资产价值(NAV)、处理证券交易及报告编制。
- 托管人(保管银行)。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及交易合法性监督。其职责还包括确保基金资产与管理公司资产的独立分隔,并作为基金运作的独立监督者。
- 审计师。对基金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核,确认会计记录与投资者报告的准确性。
- 投资者(份额/股份持有人)。包括个人与法人,通过认购基金份额/股份进行投资,成为基金受益人,并通过净资产价值增长或分红获得收益。
哈萨克斯坦基金监管
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其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活动,规范基金的运作。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 国家证券委员会的立法文件,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获取牌照及其运作要求、发行、配售和回购股份的程序。这些文件还规范了股东名册的管理,确立了基金、管理人、中介机构及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规则。
- 会计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基金会计文件的管理流程、资产与收益评估程序、以及维持对监管机构与投资人透明度和问责性所需的报告要求。
- 基金章程,作为基金的主要设立文件,规定了基金内部组织规则,规范了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经营活动条款、法律限制和各方义务。
- 基金投资声明,明确基金资金的投资原则与策略。该文件为实施投资政策提供基础,确保既定目标与风险管理的实现,规定了在考虑股东利益情况下最有效利用资本的条件。
在决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投资基金时,需要了解,目前法律上对大部分类型基金的存续期没有限制。但对于封闭式投资基金,存在一定约束:若基金股份未在集中资本市场上市及/或在启动两至三年内未支付股息,基金股东有权依法要求变更法定资本的形式,例如将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此限制旨在提升基金管理人对股东的责任感,改善股份流动性,从而优化市场参与条件并促进基金资本的活跃运用。
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类型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际上可供选择的投资基金有三类,每一类都有其特定的方向和运作特点。作为集体投资的一种形式,开放式投资基金是可行的选择。这些基金将不同参与者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由专业管理人进行管理,以实现投资资金的最大收益。设立开放式投资基金意味着可以投资于多种多样的资产。
在哈萨克斯坦可以设立开放式投资基金,允许股东向管理公司申请赎回其份额,且赎回机会至少每两周一次。第二种形式是定期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前述形式不同的是赎回的时间间隔较长,通常每年赎回一次。封闭式投资基金则不提供份额赎回机会,其赎回条款和期限完全由管理公司确定。这类基金通常与特定项目相关联,在项目完成前,投资者无法出售其份额。
第二种类型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为了遵守公司治理规范,REIT必须根据经过批准的投资声明开展业务,全面、真实地披露资产结构、风险、分红策略等信息,并确保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化门槛、资产多元化以及公司报告透明度。这些要求共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成为哈萨克斯坦重要的集体投资工具,主要关注国内外不动产交易中产生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第三种类型是封闭式高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这种集体投资形式是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按基金信托管理规则的条件集合起来。设立对冲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高风险但潜在高回报的投资,包括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非公开市场资产投资,以及参与另类投资项目。基金资产由具备相应牌照的专业公司管理,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信托责任,需妥善履行信托管理义务。
此类基金主要投资于高风险且潜在高回报的项目,包括初创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创新项目及其他另类投资对象。因此,需要采用灵活的投资策略和高效的资产管理方法。同时,也可以使用衍生品、杠杆及其他对冲工具,以降低风险并优化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每种基金类型均受特定法规的规范,涉及其设立、运作及投资者权益保护。
与此同时,高风险投资基金有权从事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借款,其偿还义务仅可由处于信托管理下的基金资产来保障;
- 进行与管理公司关联方的投资资产交易,或者向关联方转让基金资产,包括由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由同一法人实体发行的单一期金融工具,即使超过该金融工具总发行量的50%,也不视为违反其他类型基金的多元化限制,考虑到投资活动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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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在考虑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投资基金时,需要了解可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投资信托(paevy trust)是一种无需设立独立法人实体的投资结构,作为由信托管理人管理的资产集合体运作,管理人代表受益人(持有人)利益行事。在这种结构中,管理公司决定资产的使用,以实现收益。投资者购买份额后,成为资产集合的一部分所有者,其在基金中的份额与其投资金额成比例。资产管理需根据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及法律协议和合同义务进行。
在哈萨克斯坦还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LPF)形式注册投资基金,至少需要两位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因其行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合伙资本的出资额,不参与管理,不产生法律义务或权利,其参与仅限于资本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不负其他责任。
对于那些计划在哈萨克斯坦开设投资基金的人来说,另一种选择是成立一家拥有独立投资组合的公司。这种商业结构将不同类别股份的资产和负债分离,以实现相互隔离。该结构可使投资者将风险仅限于所投资的特定投资组合,不受其他投资组合损失的影响。这种做法有助于有效管理风险,并为投资者利益提供额外保护,防止不同股份类别之间的财务影响。
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注册投资基金
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从事集体投资管理活动,若具有持续性并以经营为目的,需依法取得许可。根据MFC的监管体系,集体投资管理被认定为许可业务,需要从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AFSA)取得相应许可证。
为了区分投资市场主体的要求,在AIFC设立投资基金分为两大类别,依据投资者身份分类。第一类是非豁免基金(Non-Exempt Fund),面向公众,包括零售投资者,因此须遵守更严格的规定,如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要求、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规范。
第二类是豁免基金(Exempt Fund),仅面向符合财务能力、投资经验和认知标准的合格(专业)客户,因此受简化监管,并免除部分适用于非豁免基金的要求。基金的豁免或非豁免资格直接影响管理公司义务、监管强度及投资者保护和透明度标准的适用。
在AIFC,还可以以专门基金类型注册非豁免基金或豁免基金,专注于特定行业或投资策略。现行法律承认以下专门基金类别:
-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收购私营企业股权以图后续出售;
- 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s),为初创和创新企业提供早期融资;
- 房地产基金(REITs),作为信托结构投资于收益型不动产;
- 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投资基金(Islamic Investment Funds);
- 可持续发展基金(ESG Funds),投资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
- 多子基金结构(Umbrella Funds),设有独立投资政策和财务报告的子基金;
- 母子基金结构(Master-Feeder Structures),由多个子基金向一个主基金汇集资金。
上述投资结构可采用独立法人实体、信托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需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投资基金的阶段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投资基金从确定基金类型和批准唯一名称开始(此时需在相关法人登记册中核查名称的可用性)。在完成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的结构设计后,需进行内部文件的准备和批准。这包括制定基金组织结构和运作规则的章程性文件、内部规章以及规范劳动关系和基金运作的规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文件必须严格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基金的内部需求和目标。
文件起草完成后,应由基金的授权机构批准,以确认其法律效力及符合现行标准。这些文件成为基金进一步运作、与监管机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互动的基础。下一阶段,需要与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其负责资产管理。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基金资金管理的具体条件。管理公司必须是由该国主管机关许可的公司。合同中需明确补偿、报告及遵守财务监管标准的相关条款。
完成内部准备工作并与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后,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注册流程的下一步是将所有准备好的文件提交至相关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及取得必要的许可。随后,需要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基金需开设多个账户,包括用于金融交易的过渡账户和用于登记及分配出资人资金的个人账户。开设账户必须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并且这些金融机构需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履行所有必要程序。
在为出资人开设个人账户后,下一步是注册基金的股份,这些股份是投资者参与基金运作的主要工具。股份注册包括办理股份发行及在相关机构登记,以确保基金参与人权利的法律效力。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创建流程的最后阶段是准备基金设立完成的报告。该报告应全面反映所有法律程序的完成情况、基金注册确认、结构设计成果以及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证明。基金设立完成的报告需提交至监管机关,作为确认基金设立和运作合法性的官方文件。
在哈萨克斯坦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许可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的许可程序,获得投资顾问许可证。该许可证的颁发以符合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为前提。具体而言,管理公司需配备持有专业证券市场参与者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及其他有权做出投资决策的员工均需持有该类证书。此外,法人组织形式、资本规模(某些情况下包括自有资本)也需符合国家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求。
只有为此专门设立的法人或投资银行才可担任基金管理人。随着针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打击以及市场参与者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的普及,符合条件的经纪和交易公司也被允许参与基金资产管理,但需满足相关条件。管理公司受以下限制:
- 不得从事投资顾问以外的任何专业活动,仅限于投资基金证券组合的管理。此项限制旨在避免管理人、基金股东及证券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不得从事实物生产或其他涉及金融资源筹集的活动。此项限制防止从事可能损害基金股东利益的活动,避免潜在利益冲突。
- 可同时管理多个基金,前提是各基金的投资声明存在原则性差异。差异标准为各声明中投资方向不同,即各基金资金投向不同领域的发行人。此项限制旨在防止基金之间利益冲突,并避免偏袒某一基金。
哈萨克斯坦投资基金的税收制度
若考虑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投资基金,需要注意税收义务取决于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其收入类型。股份制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按标准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转让上述基金份额或股份所获增值收入,按10%的税率征税。
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注册的基金,其收入不计入年度总收入,且免征增值税。列入哈萨克斯坦交易所官方名单的股票所分红,若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成交,则可免税。来自外国发行人的股票分红,按5%的税率征税。
通过KASE交易所公开交易方式出售证券所获增值收入免税,通过场外交易则按10%税率征税。房地产投资基金需将至少90%的净收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分红。若基金注册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其投资收入则可免税。
结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环境呈现出稳定增长和动态发展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为实现资本的稳定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的资产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因此,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投资基金有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打造结构化的资本积累工具,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及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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