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基金是满足多种业务需求的有效解决方案。 一般来说,投资基金是一个从投资者,自然人或公司,处募集资金并将其投资于各类资产的实体。
在国外开办离岸基金通常需要在基金注册国和基金投资者所在国履行某些法律手续。特别是,离岸投资基金在其注册国必须保存适当的记录。
基金活动本身在其注册国不受直接监管,这使其不仅在资产管理方面,而且在其他方面,包括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义务、遗产管理、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等,都具有吸引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尝试了解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注册资金的好处,以及在选择创立离岸基金的司法管辖区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什么是离岸基金?
离岸基金是一种共同投资计划,将参与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如股票、房地产、商品等)。此类基金的主要目标是为参与者提供投资回报。
离岸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们通常在提供低税制和更灵活监管条例的国家注册。这样,投资者就能获得许多优势(详见下文)。所谓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也可以提供更灵活的公司治理和报告条例。
设立离岸基金之所以受欢迎,原因有很多:
" 离岸司法管辖区 "意味着什么?
" 离岸 "一词通常与开曼群岛、泽西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联系在一起,在这些地方,公司的运营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和监管优惠。也就是说,这些管辖区基本上是零税收。
不过,"离岸 "一词也可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这些司法管辖区不一定被视为传统的离岸区,但因其税收、法律或金融特征而对构建国际投资具有吸引力,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或欧洲的卢森堡。这些都是低税制的司法管辖区。
另一类对离岸投资基金注册具有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是实行属地税收制度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有辖区都已开发出适应全球商务需求的基础设施。这些辖区的特点是拥有经验丰富的法律、金融和企业服务提供商网络,专门从事离岸业务结构。
近年来,离岸基金的监管发生了哪些变化?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各国对离岸基金的法律监管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加强控制和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许多司法管辖区改革了涉及税收、公司法律地位、反洗钱和国际合作的立法。 这些变化不仅是在各国政府机构的内部倡议下做出的,也是在 G20 和 FATF 等国际组织的影响下做出的。 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许多司法管辖区都大大更新了自己的监管框架,使其更接近国际标准,其中一些已经完全放弃了离岸区的地位。
尽管开曼群岛、巴哈马、泽西岛和根西岛等一些地区因其优惠的税收制度而对注册离岸基金仍有吸引力,但这些基金的运作现在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
对离岸基金监管制度的变化不仅适用于新基金,也适用于现有的离岸基金结构。这种立法变化会影响离岸基金的战略和治理结构,因为它们必须遵守新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依法开展活动,从而避免潜在的处罚。
离岸基金的分类
在现代国际惯例中,离岸基金有多种分类系统。对它们进行分类的关键标准之一是治理结构。在注册离岸投资基金之前,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基金可以组织成开放式基金 (Open-End Funds) 或封闭式基金 (Closed-End Funds)。
开放式基金 |
封闭式基金 |
|
|
这些基金类别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缺点,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选择最佳方案。例如,开放式基金通常具有高度流动性和透明度,而封闭式基金则可以提供进入专业市场的机会。
根据另一种分类法(按投资者的可获得性),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办离岸投资基金:
更多的基金根据投资策略进行分类,例如:
- 一种共同基金(PIF),投资者在其中购买股票(股份),所筹资金根据其策略投资于各种资产。
-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交易所交易,跟踪特定指数、行业、商品或其他资产。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类似于股票。
- 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投资于房地产或与房地产相关的证券,如房地产公司股票、抵押支持债券等。
- 指数基金(Index Fund)投资于构成特定指数(如标准 S&P 500 指数)的资产,不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 对冲基金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以实现绝对收益或防止损失。 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商品、衍生品等,与传统基金相比,对冲基金通常具有灵活的策略和结构。
构建离岸基金
要在国外成立离岸基金,其组织形式可能取决于其具体目标、投资战略、运作地区和其他因素。注册离岸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公司或合伙结构。也可以在适当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基金。
离岸基金通常以公司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在海外设立离岸基金时,通常以非居民身份进行注册,这意味着就税收而言,该公司不被视为该司法管辖区的居民。 因此,除固定年费外,它可以免缴大部分地方税。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适用的总税费相比,这些固定费用通常较少。此类离岸公司通常用于构建投资结构和管理资产,以尽量减少纳税义务和提高保密性。
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通常会获得基金的权益。 这种份额可以由各种金融工具代表,如股票、合伙权益、单位等(取决于基金的类型和结构)。(取决于基金的类型和结构)。每个持有参股权益的投资者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一般受基金《组织章程》和相关法律的约束。 这些权利可能包括以股息或其他分配形式获得基金利润份额的权利,以及参与基金管理、决策和控制基金活动的权利。
离岸投资基金需要根据适用法律任命管理人员:
- 管理人 — 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记账、编制财务报告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 经理 — 参与基金战略的管理。这可能包括购买和出售资产、投资组合多元化等决策。
- 保管人 - 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这通常是一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保护和记录资产。
- 主要经纪人 — 在某些情况下,基金可能会使用主要经纪人的服务来执行交易、信贷融资、市场准入和流动性。
- 授权代表 — 某些辖区可能要求授权代表代表基金与当地监管机构进行对话。
根据离岸基金注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要求和立法,这些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
2024 年离岸基金最佳投资国
选择离岸基金的最佳国家取决于投资者的具体目标。 然而,有一些国家历来被认为对离岸基金具有吸引力。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离岸基金。英属维尔京群岛(或 BVI )以其蓬勃发展的离岸金融服务业而闻名。 近年来,英属维尔京群岛已成为加密货币相关项目,尤其是首次代币发行(ICO)项目的主要中心。您可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开放式离岸基金,作为经批准的专业基金或私人基金。
批准的基金 |
专业基金会 |
私人基金会 |
|
|
|
英属维尔京群岛封闭式投资基金没有资产管理门槛,但 PIF 的股份可按 "私人 "或 "专业 "基础分配。PIF 股票只面向 "专业投资者",每位专业投资者的最低初始投资额为 10 万美元(或同等金额)。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更新了监管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基金的国家法律框架,引入了严格的控制和透明度措施,以达到国际标准。
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负责监管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投资基金。 2010 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是一部规范基金监管的重要法律。私人投资基金条例(PIF 条例)和2010 年金融服务委员会条例引入了两项附加条例,以补充 SIBA。开放式基金适用其他条例。
金融服务委员会还负责确保基金及其经理遵守 "了解客户"(KYC)和反洗钱(AML)法规。而金融调查局(FIA)则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业务守则调查金融犯罪。
2019 年 12 月 31 日,岛国立法者修订了 SIBA,将 "私人投资基金 "引入监管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长期以来一直是离岸对冲基金的主要注册地之一(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此类基金在该司法管辖区注册)。
金融服务委员会要求申请注册的基金会提交申请表,其中必须包括基金会地位的确认、基金会各职能部门(即经理、审计员、管理人、托管人)的详细信息。当考虑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离岸基金的申请时,金融服务委员会要求基金的每个职能部门都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 "认可的司法管辖区 "注册。
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名单包括约 40 个国家,其中包括 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西、加拿大、中国、库拉索岛、香港、日本、泽西岛、卢森堡、新加坡、西班牙、英国和美国。
不过,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其他司法管辖区已建立有效监管投资业务(包括基金)的制度,金融服务委员会也可酌情批准在该司法管辖区注册的管理人员。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投资基金一般按以下方式设立:
-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是独立于投资者股东的法律实体,将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结构。这种业务结构受《2004 年公司法》管辖(在构建英属维尔京群岛基金方面提供了灵活性,包括创建独立的投资组合基金)。
- 根据 1996 年合伙企业法成立并运营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通过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合伙企业备忘录而成立。
- 根据信托协议设立的单位信托。英属维尔京群岛单位信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该基金由一名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信托协议的条款持有基金资产。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信托计划中的单位持有人是信托资产的实际所有人。
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基金的一些优势:
- 现代法律。
-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 对当地董事或审计员没有要求。
- 私人/专业基金可在五天内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和全套文件后成立。
- 低税制。
- 可提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形式的基金。
与此同时,此前仅适用于特定受监管公司和开放式基金的 2018 年分离式证券投资公司条例授权英属维尔京群岛私人投资基金作为分离式证券投资公司成立。
SPC 是一个单一企业,与其他国家的 "受保护单元 "或 "隔离账户 "公司一样,可以在不同的子基金之间拆分资产和负债。投资者只能从发行股票的投资组合中获得股息。同样,放款人可能会同意只提及特定投资组合中的资产。
在百慕大注册离岸基金。对于想要开办离岸投资基金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这个岛屿司法管辖区仍然很受欢迎。政府和百慕大货币管理局(BMA)正在努力实现立法环境的现代化,以确保公开、透明并符合国际法规。
此外,美国和欧洲投资者对在百慕大注册私募股权基金表现出极大兴趣。
百慕大的专业封闭式基金通常是为机构投资者、高净值个人和合格投资者等成熟投资者构建的。 这些基金可能提供一系列投资策略,也可能针对特定行业或地理区域。
百慕大投资基金的结构有多种方式。最常见的基金形式是豁免公司(这种形式受 1981 年《公司法》监管)。其他形式的投资基金包括:
- 单位信托。
-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独立公司法》于 2020 年 1 月推出。该法案生效后,在百慕大成立独立账户公司(SAC)形式的投资基金成为可能。
政府一直与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对百慕大的投资基金进行监管。这是因为当局希望制定支持创新产品和工具的战略,并吸引希望在百慕大注册离岸基金的新投资者。
群岛政府和 BMA 非常希望确保遵守反洗钱(AML)要求,因此要求某些人,包括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制定防止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
- 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和持续监测;
- 起草报告;
- 会计;
- 内部控制;
- 风险评估和管理。
与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一样,百慕大规定了经济存在要求。 假设百慕大的投资基金不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基金管理未被列为相关活动),则经济存在要求不应适用于基金本身。如果基金的投资经理在百慕大,该机制(实质)将适用于该基金。
百慕大立法者也采用了实际所有权制度,但该制度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包括投资基金。
2023 年 7 月,对2022 年投资业务法进行了修订,从而改变了百慕大的投资业务。主要变化之一是废除了以前的豁免制度。现在,任何打算在群岛开展投资业务的人都必须向 BMA 申请牌照或注册,除非他们属于不可注册的受限制群体。
2023 年 12 月 27 日,百慕大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从那时起,我们发布了一份常见问题清单(FAQs)。 经过早期的公众咨询,百慕大同意对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7.5 亿欧元的跨国公司(MNE)中的百慕大企业征收 15% 的企业所得税(CIT)。企业所得税计划于 2025 年生效。
还应指出的是,群岛政府认识到区块链技术在促进开发新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产品方面的影响。因此,在百慕大开办加密货币基金可能有助于提高利用投资项目的能力。
在开曼群岛注册离岸基金。在过去 25 年中,开曼群岛已成为投资基金的主要管辖区。该司法管辖区继续成为离岸基金注册首选司法管辖区的主要原因:
2020 年第一季度,开曼群岛实施了新的封闭式投资基金监管制度。该国的监管机构 CIMA 发布了指南,提供了属于 "非金融安排 "分类的结构信息。它们不在更新后的条例范围内。 此外,监管机构 CIMA 已发布指导方针,要求开曼群岛的所有基金(包括离岸基金)任命一名反洗钱合规官 (AMLCO)、一名洗钱报告官 (MLRO) 和一名副洗钱报告官 (DMLRO)。
除上述法律外,CIMA 还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和离岸集体投资监管机构集团 (OGCISS) 制定的国际标准对基金及其经理进行监管。
在开曼群岛开办离岸投资基金通常采用以下法律结构:
- 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 单位信托(Unit Trust)。
开放式基金通常采用豁免公司和隔离投资组合公司,而封闭式基金则采用豁免有限合伙制。如果您正在寻找一个可以廉价注册离岸基金的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可能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在根西岛注册基金会。根西岛是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它有自己的法律和金融地位。它拥有优惠的税收制度和健全的法律机制,对许多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许多投资基金都在岛上注册,包括房地产基金、对冲基金和其他金融工具。根西岛提供广泛的基金资产管理和金融行政服务。
根西岛的监管机构 — 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正在与基金行业密切合作,以确保根西岛的基金监管制度不断发展。应委员会的要求,对 2021 年生效的与投资、银行和信托监督有关的法律进行了审查。
当局制定了在根西岛进行公司重组的简单规则。这些条款的修订允许非国内有限公司将其公司转移到根西岛。制定这些规则的原因是人们对在根西岛注册投资基金的兴趣日益浓厚。这是因为经济内容有特定的规则。如果一家公司将其业务迁至根西岛,法律并未规定在根西岛开办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来说,根西岛的离岸基金受《2020 年投资者保护法》(POI 法)的监管。所有在根西岛注册的基金都必须指定一名由 GFSC 许可的当地管理人。
该司法管辖区有两种类型的基金(注册基金和授权基金),每种基金都有少量针对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类别。立法授权使用此类工具构建根西岛基金:
- 非分隔式投资组合公司,类似于传统的有限公司,但更加灵活;
- 受保护单元公司(PCC),这是一种允许创建独立受保护单元的公司形式,其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相互隔离;
- 具有独立投资组合的注册公司(ICC),与 PCC 类似,但每个注册的 ICC 单元都是一个独立注册的法律实体;
-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单位信托。
如果您想在根西岛注册离岸基金,请考虑在根西岛税收方面,以有限合伙制为结构的基金是透明的。以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形式构建的基金,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就可以申请年度所得税豁免。豁免需缴纳年费。 如果没有这种豁免,这些组织须按 0% 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根西岛不征收任何形式的增值税,因此根西岛经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或交易/交易成本不征收增值税。根西岛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遗产税。
在泽西岛注册离岸基金。近年来,泽西岛已成为另类资产,包括房地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专业中心。作为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泽西岛享有设立离岸投资基金最佳司法管辖区的美誉。
该岛提供多种基金结构,包括私人基金、合格投资者基金或集体投资基金(CIF),如专家基金和注册基金。泽西岛负责监管投资基金的机构是金融服务委员会(JFSC)。
与根西岛一样,泽西岛政府对公司在泽西岛的重组适用简化制度。 国家政府在立法中引入了基金监管的国际标准。 许多希望进入欧洲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利用泽西岛的特殊目的载体(SPV)。
SPV 服务提供商必须持有 JFSC 牌照。有一个快速审批程序,在当地管理员的支持下,您可以在大约两周内获得许可证。在泽西岛构建基金的首选工具仍然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它具有以下优势:
- 沉默合伙人(LP)的有限责任。
- 快速灵活的组建。
- 税收透明。
管理基金部门的主要法律是1958 年泽西岛借款管制令。在欧洲销售的基金还须遵守2012 年另类投资基金(泽西岛)条例(另类投资基金条例)。泽西岛基金的服务提供商通常受监管,除非适用豁免。根据1998 年泽西岛金融服务法,这些机构必须正式注册。
如果您希望在泽西岛设成立离岸基金,应注意此类结构通常只需缴纳0%的公司税。不过,离岸基金可能会在投资变现时被征税。
在巴哈马注册离岸基金。巴哈马是公认的组建离岸投资基金的热门地点。这主要归功于该司法管辖区提供的一系列优势和特点:
- 稳定的立法确保巴哈马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对投资基金的有效监管。
- 我们提供不同类型的基金,您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选择最佳结构。
- 巴哈马为投资者提供高度的隐私保护。
- 巴哈马离岸基金一般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 该司法管辖区拥有高技能的金融、法律和行政专业人员,因此在巴哈马成立和管理离岸投资基金非常容易。
巴哈马的离岸基金受证券委员会(SCB)监管。巴哈马离岸投资基金提供广泛的投资机会,通常用于持有和管理资产以及管理家庭财富。巴哈马对基金的策略和投资工具没有法律限制。这意味着在巴哈马注册或管理的基金可以投资于各种资产,如股票、债券、房地产、商品、衍生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
同时,巴哈马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巴哈马群岛对国际税收透明规则的承诺也使该司法管辖区对离岸投资和私人财富管理具有吸引力。
巴哈马的离岸基金可能具有以下法律结构:
- 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 独立账户公司(Segregated Accounts Company)。
- 免税有限合伙企业(Tax-exempt limited partnership,ELP)。
- 单位信托(Unit trust)。
请注意,根据 2019 年更新的《投资基金法》(IFA),投资基金经理必须在巴哈马获得许可或注册。标准基金的经理必须是:
- 根据 2011 年证券业法的规定在委员会注册。
- 在已确立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执照或注册* 并根据国际财务顾问法在委员会注册。
如果是专业基金或 SMART 基金,基金经理必须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法在委员会注册。
在伯利兹注册离岸基金。离岸基金由伯利兹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监管。金融服务委员会为离岸基金的注册和运作制定标准,并监督其活动,以确保不仅符合国内标准,而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在伯利兹设立离岸基金的优势:
- 对基金获得的资本利得、收入、利润和股息只征收很少的税或不征税。
- 对基金经理、顾问和管理人赚取的费用、佣金和利润征收最低税或零税率。
- 在构建投资组合和基金本身的内部结构方面,具有更大的操作灵活性。
- 成立伯利兹投资基金的程序相对简单。管理成本一般低于其他一些热门的离岸基金注册辖区。
共同基金法(2011 年修订)承认伯利兹有三种离岸投资基金:
- 公共基金会。
- 私人基金会。
- 专业基金会。
公共基金向投资界的任何成员提供其发行的任何股票以供认购或购买,并且必须注册为公共基金。公共基金受到严格监管,必须发布招股说明书,必须编制和分发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私人基金的定义是投资者少于 50 人,它必须在申请时向潜在投资者解释其股份发售的 "私募基础"。此外,还有必要确定哪些标准可使特定投资者符合 "私人 "资格。
专业基金是一种共同基金,其股票专门提供给专业投资者,每位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额为 10 万美元(等值的其他货币)。
如果您计划在伯利兹成立投资基金,您必须知道,2022 年,新的公司法生效,合并了所有公司的地位。在此之前,公司有不同的类别:只在国内经营的本地公司和在伯利兹境外经营的国际商业公司(IBC)。根据新法律,国际商业公司和本地公司现在都受单一法规的管辖。
伯利兹放弃了以前适用于国际商业公司的公司税,转而对所有公司征收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税基由公司的全球总收入决定,不包括费用扣除。贸易和商业活动利润的基本税率为 1.75%,收入不超过一定限额(37 500 USD)的部分无需纳税。此外,所有伯利兹公司现在都必须获得税务识别码(TIN),并每年报税。
在巴拿马注册离岸基金。巴拿马的战略位置使其成为国际贸易和境外投资中心。 在巴拿马投资的最大优势之一是优惠的税收政策。这里不对来自国外的收入征税。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离岸投资的免税环境。
在 1995 年颁布私人基金法之前,与集体投资工具有关的规定各不相同。该法在为基金行业建立共同框架方面迈出了进步的一步。该法赋予证券管理局(CVN)监管巴拿马基金的广泛权力。
巴拿马为寻求投资组合多样化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投资机会。巴拿马私人基金不仅帮助解决税务优化问题,还帮助解决与资产保护、合并和继承有关的问题。
巴拿马的私人投资基金不以频繁交易为导向。 相反,通过持有积极从事商业活动并产生稳定收入的公司股票,该基金可以收集和积累这些公司产生的利润。
请注意,巴拿马立法者通过 2016 年 10 月 27 日颁布的第 52 号法律引入了关于法律实体的新条例,该法律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该法律影响到在巴拿马注册且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外开展活动的所有公司(离岸公司)。
主要变化:
- 巴拿马企业现在必须保存会计记录。
- 记录必须自交易终止之日或企业停止运营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
- 这些记录应能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并足以在需要时编制财务报表。
- 记录可保存在组织的注册办公室或其他地方。
- 如果记录不保存在注册办事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注册代理保存记录的实际地址,并提供负责保存记录的人员的联系信息。
- 如果组织未能履行保存记录的义务,可能会受到处罚。
在塞舌尔注册离岸基金。1998 年颁布的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法在塞舌尔成立了投资基金制度,旨在根据投资者的市场经验水平保护其利益。
塞舌尔离岸基金受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监管。该法将离岸基金定义为:为集体投资目的(包括对冲基金目的)或为分散投资风险而收集和汇集资金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
法律规定必须对资金进行管理:
- 由持牌基金管理人在塞舌尔管理;
- 由经批准的外国管理人(在另一个公认的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从岛外管理。
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基金:
- 私人基金,该公司的成立文件规定,其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 专业基金,其股票只能由专业投资者购买,每位投资者的初始最低投资额为 100,000 美元(等值的其他可兑换货币)或以上。
- 由持有塞舌尔监管机构颁发的基金管理人执照的人员管理的公共基金。
在塞舌尔成立离岸基金有多种法律结构可供选择:
- 国际商业公司(IBC)免税。
- 持有特别许可证(CSL)的公司,可利用塞舌尔不断扩大的税收协定网络,并缴纳 1.5% 的收入税。
- 有限合伙企业(LP)。
- 单位信托。
2019 年,实施了税制改革,从传统的离岸模式转向 "属地 "征税。 根据更新后的政策,只有来自塞舌尔的收入才需要纳税。 塞舌尔一般不对来自境外的收入征税。基本税率为:前 100 万瑞典克朗(约 74,250 USD)为 15%;超过这一起征点的金额为 25%(这些税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换句话说,对于在塞舌尔注册成立但不在塞舌尔境内获得收入的公司,免税制度继续适用。 但是,在塞舌尔合并的公司,如果属于 "国际集团 "的一部分,但在该财政年度在该司法管辖区没有足够的经济存在,则需对其国外收入(包括股息和利息等被动收入)征税。这意味着从 "属地 "征税转向 "全球 "征税。
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在记录保存方面。 自 2021 年起,公司必须在当地注册机构保留前 7 年的记录。这意味着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应可供代理机构查阅,这意味着更大的透明度,也更容易核实规章和要求的遵守情况。
离岸基金:2024年的监管
近年来,实益拥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呈上升趋势,而对实益拥有权信息保密仍是选择投资基金注册管辖区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许多组织必须按照其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要求建立和维护受益所有权(UBO)登记册,但一般来说,这些信息通常保存在内部登记册中。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或财务审计的审查和审计。
一些离岸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塞舌尔等,正在效仿欧盟国家的做法,实施集中的 UBO 注册。一些国家还计划在将来应有关方面的要求,允许从这些登记册中获取数据。这些变化表明,以前境外特有的保密性和对这种信息的国际交流的限制不再是绝对的。
此外,一些此类辖区还在 2018-2020 年引入了新实质要求。这项规定要求从事受监管活动的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国保留实质。其本质是需要在注册国境内履行指定活动(包括管理投资基金资产)的关键业务职能。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必须在所选国家拥有办公场所、雇用当地员工并开展金融交易。
另一个重要变化是税收政策。根据最近的税收变化,可以注意到以下几组国家。
公司税保留在 0% 的税率上 |
现在适用属地纳税原则 |
事实上,它们已不再离岸 |
|
|
|
结论
离岸基金是用于管理和保护资产的灵活、节税和受适当监管的结构。虽然特拉华州等新兴司法管辖区具有明显的优势,且竞争日益激烈,但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等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因其保密承诺和低税收待遇而保持着优势。
然而,不应忘记的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打击金融欺诈和逃税行为,包括更严格地要求进行反腐败审计、披露受益人身份、监管当局对基金活动进行控制,以及改变对基金的征税方式。鉴于近期的发展,离岸基金监管咨询可能与那些计划在海外注册离岸基金的人相关。
如果您对本文的主题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YB Case 的业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