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注册投资基金

澳大利亚的投资基金市场发达且监管严格。与全球趋势一致,在澳大利亚投资投资基金在过去十年中大幅增长。这种增长得益于以下因素:

  • 成熟发达的金融服务业。
  • 有强大的服务提供商。
  • 发达的法律基础。
  • 有利的税收制度。

近年来,澳大利亚市场上通过直接零售持有澳大利亚证券股票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不断增长,主动管理型交易所交易基金(ETMF)也越来越受欢迎。本文将讨论如果您计划在该国成立投资基金,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法规法律基础

除非另有规定,属于管理投资计划的澳大利亚基金必须根据 2001 年公司法(Cth)注册。如果基金要向澳大利亚的零售客户发售,则必须准备并向潜在投资者提供符合公司法(即产品披露声明(PDS))规定的披露文件。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是负责监管投资基金及其管理者的主要机构。 公司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法规和立法规定了基金运作的主要规则。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发布的监管指南对这些规则进行了补充,其中规定了监管机构在适用该法案方面的政策。

注册/在澳大利亚获得基金执照

一般来说,基金必须在 ASIC 注册为管理投资计划,除非所有投资者都是“批发客户”。批发客户包括专业投资者,如金融机构、投资顾问和其他澳大利亚金融服务 (AFS) 执照持有人,或拥有或控制至少 1 000 万澳元的投资者。

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申请注册投资基金时,被称为 “负责人”(RE)的经营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拥有涵盖基金活动的 AFS 执照。
  • 为基金准备符合公司法和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政策的公司章程(委托管理)。
  • 准备遵守计划,规定定期审查 RE 在管理基金时是否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程序。
  • 任命一名审计员。
  • 建立合规委员会。
  • 如果基金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出售,基金文件也必须由相关证券交易所估值。

对于在澳大利亚发行的非本地注册管理投资计划的外国基金,目前已有一些相互承认协议,允许其在澳大利亚向零售客户发行。这些安排以母国监管为基础,目前适用于新西兰基金、美国共同基金、香港基金和新加坡基金。出于各种原因,外国基金经理一般都选择不依赖这些安排,而是在澳大利亚成立投资基金。

然而,2019 年 2 月推出的亚洲地区基金护照(ARFP)制度对这一情况产生了影响。ARFP 制度授权受监管的集体投资计划 (CIS) 及其子基金在一个护照(基金注册国)设立并受监管,向其他(东道国)的投资者销售,包括向澳大利亚的零售客户销售。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国家包括日本、韩国、泰国和新西兰。

注册/基金运营商执照

地方基金和管理人员。澳大利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向零售客户提供基金份额:

  • 获得涵盖基金活动的 AFS 执照。
  • 将基金注册为管理投资计划。
  • 准备一份披露声明。

澳大利亚本地零售基金投资经理需要获得 AFS 执照,该执照允许就金融产品提供建议和交易属于金融产品的基金资产,除非其作为与基金受托人有关联的实体行事或适用其他豁免。

外国基金和管理人。公司法可能具有享有治外法权的适用性。因此,除非适用豁免,否则其他国家向澳大利亚投资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或基金,如果是向澳大利亚零售客户提供的,则可能导致需要获得执照和注册投资基金。目前,允许外国运营商向澳大利亚零售客户提供外国基金的唯一例外是相互承认协议和 ARFP。

如果您有意在澳大利亚设立投资基金,请注意在 2020 年 4 月之前,澳大利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护照” 协议,在美国、英国、德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某些国家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许可要求方面获得广泛豁免。在 2020 年 3 月前已利用这一豁免的外国基金经理,在 2024 年 3 月底前仍可继续利用这一豁免。然而,2024年3月之后,新的基金经理执照制度将适用于所有人。

基金营销

有意在澳大利亚注册投资基金的人会发现,在澳大利亚销售零售基金通常需要获得 AFS 执照或适用的豁免。您也可以成为另一个 AFS 执照持有者的授权代表并依赖该人的执照。对于面向澳大利亚零售客户的营销,有用的例外情况是相互承认协议或资金证明。在这些安排之外,向澳大利亚投资者销售外国基金仅限于批发市场。

对于希望向零售客户推销其资产的澳大利亚发行人来说,通常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分发 PDS 进行推销。面向零售客户的最常见分销形式是投资平台(称为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投资组合服务,由托管机构代表投资者持有各种投资,并提供综合报告和管理)和投资咨询网络。

在澳大利亚设立投资基金:基金征税程序

澳大利亚拥有全面的税收制度,在联邦、州和领地各级征税。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是负责执行联邦税法的主要机构。联邦税包括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商品及服务税(GST)。州和地区税包括印花税。

零售基金的结构通常类似于共同投资基金,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常作为所得税目的的穿透实体进行管理。这导致基金的投资者,而不是基金本身,根据其年度应税净收入纳税。出于税收目的,零售基金有时可被构建为管理投资基金(MIT),以获得税收优惠。

结论

本文探讨了澳大利亚投资基金监管中可能对基金结构产生直接影响的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问题。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可以向我们公司的专家请求有关在澳大利亚成立基金的建议和后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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